张女士: 您好! 来信收悉。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与您电话沟通,只能根据现行政策,现就您来信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其自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坚持“认贷与认房相结合”的原则,既查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银行的购房贷款情况,又查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的房源情况,两者共同作为其房屋套数认定依据。不得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您的来信内容,若您的家庭名下只有1套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房屋,且职工家庭不是第3套房和第3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在绵阳市购买新的自住住房时,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需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在计算贷款额度时,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余额的10倍须扣除负债,若您的商贷负债较多,可能会影响您的贷款额度。 感谢您对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2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