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华女士:
您好!
您通过书记信箱(编号:20220716023)来电反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诉求已收悉,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和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规定,企业可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防署降温饮料,但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依法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180号)规定,绵阳市高温津贴为每人每天18元,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将货币化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因来电人未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到本人,导致未能对其进行回访,了解满意度。非常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经办单位:绵阳市国资委
经办人:寇敏
联系电话:13568270011
绵阳市国资委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