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都公司:
您好!贵公司的来信已经收悉。你司在来信中咨询:张三和该村组去年和我公司签字盖章付清款项达成的第二次流转土地协议交易已经完成,应当如何追究张三的责任?相关法规文件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张三当真找该乡镇的某干部以政府的名义出具一个没有领导干部签字的暂不同意二次流转的土地的函,以此侵害公司的利益该乡镇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贵单位能不能出台文件规范一下乡镇、村、组依法行政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现就你司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方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应确保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符合法定程序、土地使用方向符合最新法律政策规定后,可依法主张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办单位: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经办人:陈宁,联系电话:0816-2265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