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市长信箱
 住建委 苏杰
信件编号 20221220018 信件状态 办结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22-12-20 17:34:47
联系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阳光新城11栋2单元101 联系电话 13183431****
收 信 人 李云
信件主题 阳光新城业主对于增设电梯违法的异议书
信件内容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日,富临阳光新城11栋2单元高层业主12月5日突然张贴的安装电梯公示一事,我们底层业主表示坚决反对! 
 这不仅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隐患,也严重侵权了我们低层业主的财产权、生存权、隐私权、知情权、参与表决权等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于法无据。我们低层业主不愿拿我们上述合法权益去为他人“谋利益”!为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与扩大,11栋2单元低层业主特向贵单位提供该意见,备案于贵单位,烦请贵单位引起重视,并停止相关审批工作。希望住建委正视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一、11栋2单元低层业主现状
 本单元低层常住业主有一位年近80岁,身患高风险胃肠间质瘤、高血压、贫血、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等各种疾病的老人(详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刚刚动过胃部部分切除的大手术,还有2位已退休家人目前在北京陪伴老人治疗;低层还有常住业主2位,年近70,患失眠、糖尿病多年及多种并发症,尚有一位87的老母亲需经常照顾;二层部分业主年近70岁,患失眠多年。本单元低层业主以老年人居多,病痛多、睡眠差,子女常年不在身边。
 二、反对事由及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权力!
 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知情权、参与权等一切合法人权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明确指示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换句话说,所有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意见都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研读了绵住建委发【2022】30号文件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多数人可以侵犯少数人合法财产权、生存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条款,只有依法保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表述。在《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也没有看到只保护部分老年人合法权益、而损害其他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而只有“保护每个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换句话说,高层业主有维护他们安装电梯权益的文件依据,我们底层业主也有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居住在高层的老年人有享受国家优待政策的权利,而我们居住低层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绵住建委发【2022】30号文件是“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并不是法律文书!其明确实施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请问:   
 1、增设电梯,涉及到所有业主的切身利益,本单元增设电梯的投票表决程序是什么时候进行的?在部分低层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社区盖着鲜章的公示就突然贴出来了!我们严重怀疑增设电梯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相关人员存在渎职行为。高层业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强行剥夺低层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决定权的侵权行为,严重违法且违背了30号文件所坚持的“公平合理、政府引导、尊重业主意愿”的原则!                                                   
 2、增设电梯达到了高层业主方便的目的,可搭上的是事关所有人的消防安全通道、自然灾害逃生通道、120生命急救通道进出受阻、甚至大件物品都无法畅通进出,低层业主在自家门口进出都要绕弯,在突发事件来临之时如何“便民利民”、“保障安全”防患于未然?
 3、增设电梯是事关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的大事,11栋2单元高层业主单纯以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为增设电梯的理由和依据?这是高层业主的特权?还是哪条法律条款规定了只要有几分之几的比列就可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11栋2单元高层业主扬言:“即使低层业主不同意,不要我们这几家他们照样可以跑通关系办好证件、手续……”如此嚣张,这里面是否存在腐败渎职?谁是他们明目张胆弄虚作假、违法侵权的保护伞?!
 (三)在本单元门前增设电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旧楼在设计时就没有考虑户外电梯荷载,安装电梯相当于是靠打补丁安装上去的,如果仅仅靠砖混结构外墙来支撑数十吨重的钢架和挂式电梯运行,同时还要对外墙开口才能通行,必然会给楼房安全和住户进出的唯一通道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能造成的整栋楼结构安全问题、甚至危房的损失,谁来承担对低层业主的生命安全责任和财产赔偿的责任? 
 我们低层业主也考虑到高层业主的需求,愿意牺牲厨房的光线和通风,曾建议11栋两个单元背靠背的高层住户可以在每户厨房阳台外安装电梯,电梯可呈三脚架状直达每层两户,比单元门前一字线安装电梯的方式安全稳固多了,但高层业主认为麻烦,执意选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单元门前电梯安装方式、并损害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坚决反对!
 (四)在本单元门前增设电梯,严重侵害了我们低层业主的财产权。当初购房的现状是多层我们才买了的,而且1楼因为有花园,房价远高于高层的房价,加装电梯后高层升值,低层贬值,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由此造成的低层房价贬值损失,由谁来承担?
 侵害低层业主合法权益不是高层户的特权!所谓增设电梯方便照顾老年人,这只是个嚼头,其核心实质就是借此捞钱,因为增设电梯一是有国家补贴,二是高层户升值。高层户的老年人需要方便和照顾,低层户的老年人也需要方便和照顾!在是否安装电梯的这场拉锯战中,高层户是真正的利益争夺者,而底层户仅仅是想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这栋楼的安全!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本小区的开发商在出售小区商品房时已通过广告、花园安装护栏等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了窗前绿地属于底层业主独占使用,且过去二十年间无任何住户对此提出过异议,故本单元门前的花园面积属于1楼小区业主独占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无权对1楼花园行使表决权利。本单元外的走道狭窄,并且两边均有1楼业主专有的花园,外接电梯安装在打地基、安装电梯以及为行人预留道路的情况下必然占用业主的花园面积。故对于该单元加装电梯的动议表决严重超出法定的可以进行表决的事项,对于其他业主的私有权利进行了严重侵害。
 (五)在本单元门前增设电梯,严重侵害了我们低层业主的生存权。在楼梯口外加装挂式电梯,无论采取什么科学办法,都必然会对低层业主带来光线更加暗淡、噪音成倍增加、出行极不方便的负面效应。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白加黑地打破我们原有的生活环境,让我们低层业主饱受“阴暗”、“噪音”、出行难的侵害。这必将严重影响我们低层业主尤其是低层老年业主的身心健康,必将严重损害到我们低层业主的生存权益!民法典第 293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低层住户的日照和采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坚决反对!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不想在你们百忙之中添乱、添堵,但我们也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你们据实反映。强烈希望你们能挤出一点点时间,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大于一切行政规章、大于一切规范性文件的理念,笃定 “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尊重业主意愿,保障使用安全”的原则,驳回并不再接受高层业主在单元门前增设电梯的申请,化危机于未然,化风险于萌芽,避免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避免违法侵权行径在管辖区内明目张胆!否则我们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私力救济手段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阳光新城11栋2单元反对增设电梯业主

 2022年12月6日
 

回复内容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住建委研究并回复。
                                                    市政府办
李云   2022-12-21 9:24:53
尊敬的陈顺华:您好!
     您关于“阳光新城业主对于增设电梯违法的异议书”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提交实名制书面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申请人与实施主体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社区居委会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经街道办事处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纠纷。 已电话沟通,来信人非常满意。经办单位:绵阳市物业管理中心 经办人:陈雯琳 联系电话:2230108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住建委 苏杰   2022-12-26 16:19:19
中共绵阳市委书记信箱
主办单位: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