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积静同志: 你好,你给书记信箱提交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核实,在2008年7月8日,我区城南街道办拆迁工作人员对你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现场核实、丈量,并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绵阳会客厅涪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绵府函〔2007〕91号)的标准核算了拆迁补偿费,经户主李城逐项核实无误后,并在拆迁调查记录单、补偿明细表、农房拆迁补偿建房安置协议上签字进行了确认。2008年9月8日、28日我区城南街道办分两批次将你户的拆迁补偿费以储蓄存单的方式进行了发放,第一次(补偿总额的50%)是户主李城签字领取了拆迁补偿费,第二次(补偿总额剩余的50%)是你本人签字领取了拆迁补偿费。以上事实证明你户对其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以及丈量的数据均认可无异议,所以对其补偿是合理的,是符合绵阳市会客厅涪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 廖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