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先生:
您好!
您向市政府寄送的信件已收悉,该信件由我办负责向您回复。
我办查阅了您父亲颜登华的相关病例、保险合同、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相关证明资料,了解情况具体如下:投、被保险人颜登华于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22日,因结石在绵阳中心医院治疗,治疗中发现存在乙肝后肝硬化,慢性乙型肝炎等问题,投、被保险人颜登华于2016年投保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产品时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身体状况告知为无问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投、被保险人颜登华本人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上亲笔签名,投保后也并未对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及客户相关保险权益提出任何异议,其对保险条款内容清楚。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约定,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投保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故意隐瞒病史,不符合理赔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作出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赔偿责任,并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综上所述,我办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和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处理。
2、因本案件系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遵循法院民事诉讼判决书结果。如仍对法院判决结果有异议,请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起上诉。
绵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