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先生: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反映对责任单位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满意,咨询申诉途径,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同时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规定。请你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件、身份证)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感谢您的留言! </p><p> 绵阳市信访局 202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