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
您关于“深化放管服,逐步取消停车场定价审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1.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3.公办的医疗、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4.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5.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绵阳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式。目前,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政策规定确需审批的外,其余各类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实行备案制,未逐一进行收费标准审批。根据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需要,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因您所留电话为空号,我们工作人员未能与您取得联系。如需了解更多情况,请与我们联系,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0816-2266464。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