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您好:您关于“化妆美容产品可不可以自己调制”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业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中,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应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美容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中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配置、填充、罐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因此,美容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